增值稅資產重組政策往往都是配合其他稅種重組政策運用的,常見如企業所得稅,偶爾也會單獨使用。當配合其他稅種重組政策運用時,往往會被動地適用三種價格:公允價、賬面凈值、零對價(多見于資產劃轉)。適用這三種價格時,是否都能適用增值稅重組政策,不征收增值稅呢?
這個問題難,是因為政策沒有明確,在適用過程中,普遍無所適從?,F行相關的增值稅重組政策,不再提產權的概念,更加符合資產重組的本意。財稅2016年36號和國稅2011年13號,強調了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實物資產包括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貨物。在后來的國稅2013年66號文中,將資產重組政策適用條件進一步放寬,即重組過程中涉及貨物多次轉讓,最終的受讓方與勞動力接收方為同一單位和個人的,也符合資產重組政策。主要是為了鼓勵企業整合資源、兼并重組做大做強。什么是資產重組,稅收政策目前沒有給出明確界定。轉讓方式政策列舉了四個,包含四類常見的資產轉讓,然后以等字結尾,是不完全列舉,大部分情況都能涵蓋。因此能夠確定的適用資產重組的條件應該為兩個:1、轉讓的四個要素(資產、債權、負債和勞動力)要相互關聯;2、四個要素的最終接受方為同一個主體(包括個人)。在總局進一步明確之前,現行增值稅重組政策要求滿足以上兩個必要條件的轉讓行為就可以適用增值稅資產重組政策,發生的資產(貨物、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就不是增值稅應稅行為。再推導一步,一項交易如果不是增值稅應稅行為,選擇什么價格都跟增值稅沒有關系,即便選擇零對價,也不需要擔心視同銷售的問題。
因此,我們認為適用以上三種轉讓價格中的任何一種,都不影響增值稅重組政策的適用。
一孔之見,不構成納稅依據,有不同意見,歡迎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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