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稅務行政賠償的時限
賠償請求人請求行政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賠償請求人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從中止時間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二、申請稅務行政賠償的條件
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害人可以依法向該稅務機關申請稅務行政賠償。
三、申請稅務行政賠償的程序
賠償申請人可以單獨向稅務機關提出賠償請求,也可在申請稅務行政復議或稅務行政訴訟時同時提起賠償申請。
賠償申請人單獨提出賠償申請的,應向稅務機關書面提出,書面申請有困難的,可委托他人代書,也可口頭申請。對于口頭申請的,稅務機關應做好記錄并由申請人簽名確認。
對應當給予賠償的案件,稅務機關應在收到賠償申請書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賠償。逾期不予賠償或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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